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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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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30009
- 處分日期
- 2025/03/12
- 違規日期
- 2024/11/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113年11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工廠稽查,並於原廢(污)水(WM01、WM02、WM03)與放流口各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WM01之pH值為13.2、化學需氧量濃度為3,610mg/L,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pH值為6~12.5、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00mg/L均不符合;另WM02之pH值為9.1、懸浮固體濃度為743mg/L,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pH值為2~7、懸浮固體濃度為300mg/L亦不符合。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4月16日前),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貴公司設有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請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提送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4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鹿和路四段二五七巷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鹿和路4段257巷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