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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70011
- 處分日期
- 2021/07/22
- 違規日期
- 2020/11/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設籍於本縣埔鹽鄉好金路一巷7-5號從事廢塑膠再利用,案經本局前於109年11月24日會同貴公司代表人林○○至現場現勘,查貴公司自103年3月間起,即開始收受廢塑膠,其流程略為以廢塑膠作為原料→破碎→洗選→成品,惟未依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四、廢塑膠之再利用管理方式取得工廠登記(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工廠: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即逕自從事廢塑膠再利用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貴公司未取得工廠登記資格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前,不得收受廢塑膠從事再利用行為,倘再經查獲仍將依法加重處分;另限期貴公司於110年10月22日將現場堆置之廢棄物清理完畢,倘未依限完成清理,後續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前段規定辦理。限改日期:110年10月2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及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好金路一巷七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好金路一巷7-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