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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1/01
- 違規日期
- 2018/08/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行107年10月1日函文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清除車輛(車號:HW-8638)於107年8月6日過戶至o○○,該車輛已非貴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公園街三七五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公園街三七五巷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