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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福畜牧場

文號
30-110-100005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1/10/08
違規日期
2021/04/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本局於上開時段至興隆橋(八角亭大排水溝)查察,稽查時於大排未發現不明管線排放污水之事情,惟該大排正進行提防興建施工,於水體表面發現豬屎水之情形。 2.至春福畜牧場前方溝渠查察,未發現廢污水排放事情,溝渠內無豬屎水之情形,再至該廠放流巡查,亦未排放廢污水。 3.會同業者查核該廠水電錶紀錄,發現未每日紀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及未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書,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4.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5本局於上開時段至興隆橋(八角亭大排水溝)查察,稽查時於大排未發現不明管線排放污水之事情,惟該大排正進行提防興建施工,於水體表面發現豬屎水之情形。 6.至學政牧場前方溝渠查察,未發現廢污水排放事情,溝渠內無豬屎水之情形,再至該廠放流巡查,亦未排放廢污水。 7.會同業者查核該廠水電錶紀錄,發現未每日紀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及未每日紀錄其累計水量讀書,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66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告發。 8.已當面告知該廠人員已違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2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復興村隆興路七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段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之一地號八角亭段一二七七、一二七八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