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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揚企業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050057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8/05/29
違規日期
2017/11/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6年11月22日9時許派員前往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福營路165巷57弄2號廠房稽查,查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列管事業(金屬表面處理業),惟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稽查時現場進行金屬磨光清洗作業,查獲將磨光作業廢水直接排放至廠外聯外溝渠(於廠內排水口投入示蹤劑,於廠外聯外溝渠發現示蹤劑排出,確認流體流向);另於該廠作業廢水排放口採樣作業廢水測得pH=9.51(最大限值:6~9)。上開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逕行排放廢水及排放之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之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法告發,並令該廠應全部停工。 2.現場會同該公司人員於排放口採集水樣檢測pH=9.51及水溫23.1℃,並採集水樣1瓶送驗SS,本案將俟檢驗結果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3.本案因採樣時業者已停止排放廢水致溝渠內水位過低,採集之水樣摻有溝渠之些許底泥,水樣檢測結果超過放流水標準部分依法告發恐有爭議故不予告發,惟可作為污染相關佐證資料。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福營段六五六地號
違規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福營路165巷57弄2號
統一編號
12714495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