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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40006
- 處分日期
- 2025/04/08
- 違規日期
- 2024/11/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經派員於113年11月26至現場稽查,並於原廢(污)水採樣點(WM02)採水送驗檢測出氫離子濃度指數6.6高於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氫離子濃度指數2-4)、(WM03)採水送驗檢測出總鉻(12.4mg/L)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最大值2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4年5月20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六段三九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橋頭村彰鹿路七段二六七巷一八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