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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40011
- 處分日期
- 2021/04/13
- 違規日期
- 2021/02/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2月20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至貴公司進行稽查作業,稽查時M01製程運作中,惟查核時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7條規定,缺失如下:(一) X101、X102堆置高度已逾防風牆設置高度,自動及人工灑水未覆蓋全區,記缺失4點。(二) 廠內車行路徑色差揚塵,計缺失4點。(三) 洗車平台告示牌內容未載明操作方式及洗車時間,計缺失4點。(四) X101土石方堆置區搬運作業時,未採行足夠灑水或其他有效防制措施(保持濕潤),致揚塵逸散,記缺失4點。(五)綜上,本次合計16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5月13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0年05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臨港路二段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臨港路二段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