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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文號
20-110-03000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3/04
違規日期
2020/10/28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7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廠於本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六號從事塑膠原料製造業,經本局於109年10月28日派員至旨揭製程檢測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洩漏濃度,結果共1個設備元件(設備元件編號:CCP-007-F02,背景值:1.16ppm,檢測值21,242ppm)已超過「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所定之2,000ppm,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75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六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六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