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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1/02
- 違規日期
- 2019/11/2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私場所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液晶顯示器製造程序(M01)、(M02)」操作許可證(證號:操證字第H5268-03號、操證字第H5267-03號),應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1.3公斤以上者,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二)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第13條及前條之紀錄,公私場所應於每月15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份之紀錄。經查貴公私場所於108年8月、9月、10月,未依前述管理辦法於期限內提送相關紀錄,本案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華映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三和里華映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