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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溢畜牧場

文號
30-111-050017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5/09
違規日期
2021/09/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42,64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水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為2,8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 17.8倍;化學需氧量濃度為5,3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 10.9倍;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 16.5倍;未每日記錄設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獨立專用電度表用電度數及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量讀數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2640元整,應於111年6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9月3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以及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改善文件提送日止之累計水量讀數、用電度數每日紀錄,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及第66條第2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46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五七○地號,福金段五七一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570、57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