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 文號
- 30-107-030009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3/14
- 違規日期
- 2017/12/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屬本府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06年12月26日派員督查,發現污泥脫水機產生之濾液水由濾液槽溢流至地面,未妥善收集處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一五號
- 統一編號
- 36724654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