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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20012
- 處分日期
- 2019/12/24
- 違規日期
- 2019/06/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埔心鄉東門村員鹿路2段271號從事紙製造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3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2255-01),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6月26日派員稽查檢測,執行該製程燃材鍋爐(E301)排放管道(P301)排放戴奧辛稽查檢測,經檢測結果戴奧辛污染物濃度平均值為30.8ng-TEQ/Nm³,未符合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新設污染源標準值0.5ng-TEQ/Nm³)。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並限於109年3月12日前完成改善,限期改善屆滿前請提供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袋式集塵器及洗滌塔等有效處理效率改善證明文件,並檢具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2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東門村員鹿路二段二七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東門村員鹿路二段27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