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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30013
- 處分日期
- 2025/03/18
- 違規日期
- 2025/02/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后里區永興路17之38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2637-02號),經本局於114年2月24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氟鹽檢測值:28.0mg/L(限值:1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7000元整,限期於114年3月27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氟鹽)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等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時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14年03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仁里里永興路一七之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后里區永興路17之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17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