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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120008
- 處分日期
- 2024/12/04
- 違規日期
- 2024/08/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N1833-07),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3年8月29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缺失情形有下列7項:1.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90,缺失記點4點。2.採用密閉式輸送系統者,輸送管道未完成密閉,缺失記點4點。3.堆置區舖設粗級配,舖設厚度不足且作業期間未灑水,未使表面保持濕潤,缺失記點4點。4.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貴公司洗車設備未符合本辦法附表二規定,缺失記點4點。5.裸露區域採行舖設粗級配其舖設未灑水保持濕潤,缺失記點4點。6.設置壓差計,集塵設備正常操作之監測儀表,該公司A003袋式集塵器壓差計故障,缺失記點4點。7.設置之攝影機監視系統未符合附表四規定,缺失記點4點。綜上缺失共計28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報記點缺失項目改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上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秀厝村秀安二街二七巷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秀厝村秀安二街二七巷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