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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40007
- 處分日期
- 2017/04/06
- 違規日期
- 2017/02/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105年12月27日至貴公司堆置場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查核,發現(1)堆置區採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者,覆蓋面積未達堆置區面積百分之八十(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採舖設混凝土、瀝青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按「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第2點第3款附表規定,缺失記點共計8點,並依處理原則第3點第1款規定,本局106年1月13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630183300號函限貴公司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完成前開缺失改善(送達日期:106年1月18日)。本局稽查人員106年2月14日至貴公司堆置場執行前開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複查,發現前開缺失未改善,貴公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定前開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二一四巷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保社段○○六○之○○○○地號,萬金段○八七○之○○○○地號,保舍甲段○四八三之○○○一地號,保舍甲段○四八三之○○○九地號,保舍甲段○四八三之○○一一地號,保舍甲段○四八三之○○一○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