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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21
- 處分日期
- 2020/05/27
- 違規日期
- 2020/04/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2,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派員於109年4月24日前往稽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登記每日最大排放核准量149.5CMD,核對貴公司108年1月~6月定期申報排放量23663.5m³,營運天數119天(平均排放量為198.85CMD),108年7月~12月定期申報排放量25936.7m³,營運天數133天(平均排放量為195.01CMD),均超過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核准量,未依本局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內容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金專二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王行里金專二路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