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7-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8/12/07
- 違規日期
- 2018/10/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再利用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0月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製程之中和槽pH meter顯示損壞且未每日紀錄pH值,未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麻工二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10-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