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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福和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30-107-120002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12/07
違規日期
2018/10/0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再利用機構,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0月4日派員稽查,貴公司製程之中和槽pH meter顯示損壞且未每日紀錄pH值,未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1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麻工二路一○○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10-25號
統一編號
28775671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