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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04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違規日期
- 2017/06/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於本市清水區海濱里力行路30巷2號從事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71-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長期監控並於106年6月2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執行督察結果,違規事證說明如下:(一)分別於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6日、1月10日、5月24日及6月26日於臨港路五段538巷與三民路三段340巷交叉口採集繞流廢水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氫離子濃度指數超過放流水標準,其中106年1月10日、5月24日及6月26日檢驗之廢水含有重金屬總鉻、鉛、銅、鎳、總汞等有害健康物質且超過放流水標準。(二)另稽查是日復經確認上開繞流方式係將清洗貨櫃之洗櫃廢水未經處理逕而排入三民路三段340巷道路側溝及臨港路五段538巷道路側溝等2處排放,上述之行為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並涉犯同法第36條刑罰之規定。2.繞流排放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廢水部分:稽查是日已命貴公司停止繞流排放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勒令停工並廢止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限改日期:106年06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濱里力行路三○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力行路30巷2號(廠址:臨港路五段5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