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0-070017
- 處分日期
- 2021/07/09
- 違規日期
- 2018/10/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孫○○於107年10月16日駕駛(車號:KED-9972)自用大貨車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表示其受老闆指示外出加油,不知車上有廢棄物,惟車輛確已裝載廢棄物○○為受僱於貴公司之員工,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2項規定,法人違反行政法義務者,其受僱人之過失,推定為該組織之過失,貴公司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從事受託轉運聯廣合企業有限公司、宏海通運有限公司收受之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2)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義和里鳳屏二路三八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二路381之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