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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50009
- 處分日期
- 2021/05/12
- 違規日期
- 2021/04/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嘉義縣民雄鄉民南段568-2、570地號廢棄物棄置場,發現有貴公司原料包裝袋等廢棄物。並通知貴公司於110年4月23日派員至現場說明,追查後發現貴公司將製程產出之廢棄物委託本縣凱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除,未依規定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且未於清除前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及未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請確實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其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應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及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倘再經相關環保機關勾稽或稽查等,查獲違規實情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永安里東興路九三號
- 違規地址
- 嘉義縣民雄鄉民南段568-2、570地號及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辦公室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