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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30010
- 處分日期
- 2018/03/16
- 違規日期
- 2018/01/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74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6年11月8日告發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7年1月15日,貴公司於107年1月12日提報符合排放標準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惟本局於107年1月17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5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41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五六○號九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南一路3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