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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110010
- 處分日期
- 2021/11/16
- 違規日期
- 2021/06/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7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19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十日內另聘之。技術員另聘時,該機構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清除、處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核發機關備查。」查貴公司110年7月28日佳龍發字第1100031號函及110年8月13日佳龍發字第1100038號函暨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上傳文件,貴公司之甲級清除技術員陳雨已於110年5月20日辦理離職退保,惟貴公司未於110年6月20日前設置新任清除技術員並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三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環科路三二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