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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90017
- 處分日期
- 2018/09/11
- 違規日期
- 2018/07/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仁武資源回收廠於107年7月9日9時55分,貴公司車號(509-QY)清運進廠之廢棄物,經稽查檢測發現其廢棄物含有易燃性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達289ppm,已違反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高雄市仁武資源回收(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制事項第4條第16款規定,業經該廠依上開管理規則第10條第5款規定予以退運在案,貴公司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阿蓮區民族路五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廢棄物管理科)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