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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50015
- 處分日期
- 2023/05/08
- 違規日期
- 2023/04/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承攬和平島水資源回收中心代操作,於112年3月份廢棄物(D-0901有機性污泥)貯存,已逾期申報(實際申報日:112年4月10日),業已違反前揭公告,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相關規定,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5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七○巷一○弄一○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七○巷一○弄一○號三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