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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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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40005
- 處分日期
- 2021/04/17
- 違規日期
- 2020/05/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6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廢水單元(廢水調整池)槽體上方四周以磚塊墊高圈圍,惟刻意將角落磚塊移除放置旁邊,任令池內廢水經由移除之缺口順流而下流入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厭氧池(4))槽體上方發現一孔洞,池內廢水經由該孔洞滿溢漫地流於廢水處理設施上方,再經由廢水處理設施兩側繞流排入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最終沉澱池)槽體鑽洗一未經核可之孔洞(孔洞內放置一支PVC管),且該孔洞正繞流排放畜牧廢水廢水單元(固液分離機)設有2支PVC管,以未經核可之地下水大量持續自動清洗固液分離機濾網,造成廢水大量滿溢至周界外地面水體;廢水單元(厭氧池(8))進出口處,查獲設置一支未經核可且聯接沉水馬達之PVC專管,該專管末端再銜接塑膠軟管並延伸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上開行為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66000元整,臺端應於110年5月24日前恢復與許可登記水量一致或辦理許可水量登記變更及移除許可未登記之所有管線或辦理許可登記事項變更,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5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七O一、和平段一二九七、一三OO之二地號永平村番金路一○四之四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永興段701、和平段1297、1300-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