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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畜牧場

文號
30-113-09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9/05
違規日期
2024/04/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於本縣芬園鄉嘉北段1852、1852-1、1853、1853-1、1854、1854-1地號從事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畜牧業,經本府農業處113年4月11日查報場內飼養豬隻1,713頭,惟臺端持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飼養登記豬隻頭數為1530頭,與許可登記數量不符,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3年10月9日前),檢具已恢復原許可登記數量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0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茄荖村芬草路一段四七四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芬園鄉嘉北段1852、1852-1、1853、1853-1、1854、1854-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