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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70002
                
- 處分日期
- 2021/07/04
                
- 違規日期
- 2020/10/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10月7日督察發現該局國民瀝青拌合工廠有下列違規事項: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之氣體排放管道(P003)末端設有二氧化氣液噴灑設施去除廢氣中異味,惟其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均無登載相關資料(包含流程圖),且啟用時間亦超過30日,明顯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異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6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南區國民路二七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