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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60004
- 處分日期
- 2024/06/07
- 違規日期
- 2024/05/0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5月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現場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第7條、第8條規定,缺失如下:(一)車輛通行路徑舖設粗級配及粒料,惟鋪設厚度不足,違反逸散管辦第6條第2款規定,記缺失4點。(二)挖土機從事粒狀污染物操作,其灑水設施之噴灑範圍不足,違反逸散管辦第7條規定,記缺失4點。(三)裸露區域灑水未涵蓋整體裸露區域,違反逸散管辦第8條規定,記缺失4點。(四)綜上,本次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6月24日
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3年06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象鼻路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象鼻路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