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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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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60032
- 處分日期
- 2021/06/18
- 違規日期
- 2021/03/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110年3月31日派員稽查,貴公司東山廠領有本局核可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貴公司負責人賴思橋表示,該廠與力拓土木包工業簽訂產品買賣契約書,合約內容為使用電孤爐煉鋼爐氧化碴(石)級配粒料至臺南市官田區二鎮段二鎮小段466、466-1、470-13地號鋪面工程之基底層,使用量3595.2公噸,施工期程109年5月8日至110年3月31日。再查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109年5月26日工永字第10900595890號函表示,該廠使用於前揭地號之電孤爐煉鋼爐氧化碴(石)級配粒料使用量(4011.6公噸)已超過契約申請使用量(3595.2公噸)。工業局再於109年10月27日發現級配粒料使用地號與指定申報區提報備查資料不一致,於109年12月31日工永字第10901362820號函請該廠將前述級配粒料退運回廠,並於文到2週內函復退運情形。該廠110年1月22日函復前揭地號已遭檢調人員管控無法於2週內進行退運,預計於110年2月底前完成。工業局再於110年2月17日工永字第11000111460號函請貴公司東山廠於110年3月1日前完成級配粒料退運。惟查該廠仍未於期限內將前揭地號之電孤爐煉鋼爐氧化碴(石)級配粒料退運回廠,顯未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中溪里中興路七五之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山區東正里東勢一之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