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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50009
- 處分日期
- 2019/05/07
- 違規日期
- 2017/11/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8月15日配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三中隊,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106年10月1日受委託人「陳O○○以電話聯繫後派車(車號:779-U2,司機:林O偉),自本市阿蓮區崙頂1-10號清運3車次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惟查貴公司106年10月申報之營運紀錄中,委託單位填報「林O偉」(司機)與實際委託人陳定國不符,另僅申報2筆(漏報1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復興三路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2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