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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90004
- 處分日期
- 2024/09/02
- 違規日期
- 2024/06/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茂旭實業社),於臺南市西港區劉厝段1650至1653地號設廠,經本局於113年6月24日派員稽查,確認臺端為屬水污染防治法之廢棄物處理廠(場)業者,現場發現回收廢塑膠設備中之押出機有一水槽以水直接接觸原物料作為冷卻用,現場量測水槽水溫達44.5度c,該水槽之溢流水流至貯留水池再以幫浦打至冷卻水塔冷卻後儲存於不繡鋼水塔再流到押出機循環使用,按此認定該業者有產生作業廢水,並有貯留廢水情事,惟臺端未依規定取得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自113年09月0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命文到翌日全部停工;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本局於113年7月2日現場開立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143,認定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劉厝里新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劉厝里新港8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