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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50018
- 處分日期
- 2021/05/28
- 違規日期
- 2021/05/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5月11日至貴公司大發廠辦理聯合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大發廠設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其廢(污)水產生與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向如下:原廢(污)水經pH調整池→薄膜生物反應器(MBR)→砂濾器→pH調整池處理後,再納入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廠。惟查貴公司大發廠目前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有效期間:106年10月4日至111年10月3日),其作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直接納入經濟部工業局高雄臨海林園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廠,並無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爰此,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0年07月05日前,檢具貴公司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10年07月0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興業路四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興業路四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