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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0-020016
- 處分日期
- 2021/02/17
- 違規日期
- 2021/01/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22日至本局申請登記證展延,內容不符應回收管理辦法展延之規定未通過,本局已駁回申請,未辦理後續補證作業,經本局於現場稽查,目前該公司至今辦理廠區辦理整建作業無營運屬實,但經查後續還有後續營運之意願,然該公司登記證已於109年10月24日到期,未依期限內辦理展延作業。2.上述行為已違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申報……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理定期展延作業,將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6萬元罰緩,而登記證展延申請至完成期間內不可營運。1.舒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9月22日至本局申請登記證展延,內容不符應回收管理辦法展延之規定未通過,本局已駁回申請,未辦理後續補證作業,經本局於現場稽查,目前該公司至今辦理廠區辦理整建作業無營運屬實,但經查後續還有後續營運之意願,然該公司登記證已於109年10月24日到期,未依期限內辦理展延作業。2.上述行為已違反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回收、處理業之規模登記、申報……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理定期展延作業,將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6萬元罰緩,而登記證展延申請至完成期間內不可營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3月20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竹市香山區海埔路一八五巷一八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新竹市海埔路185巷18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