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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110013
 
            
            
            
                
- 處分日期
 
                - 2016/11/09
 
            
            
                
- 違規日期
 
                - 2016/06/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80000元整,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5年12月30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水質報告)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5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新庄里彰新路二段一四七巷七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新庄里彰新路二段一四七巷七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