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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發畜牧場

文號
41-108-01000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01/02
違規日期
2018/12/12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2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於本縣埔鹽鄉光明段116-3、118地號從事養豬畜牧業,領有畜牧場登記證(證號:20381),現飼養肉豬頭數約1,500頭。案經本局於107年12月12日會同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及彰化縣政府農業處稽查人員辦理107年「強化廚餘養豬安全聯合稽查行動計畫方案」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18日執行督查結果,查台端收受來自台中市大里、北屯等區大樓社區住戶之廚餘(屬一般廢棄物)飼養豬隻,惟場內未具有高溫蒸煮設備,收受之廚餘未經蒸煮即餵食豬隻,經本局於107年12月12日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2月18日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經查台端場內高溫蒸煮設備已裝設完成,採高溫蒸煮時應持續攪拌,並維持中心溫度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以上,爾後請確依規定辦理。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及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八鄰廍子村光明路一段五一之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116-3、118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