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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義畜牧場

文號
30-100-060001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1/06/01
違規日期
2011/04/1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4月16日。
裁處依據
台端從事鴨隻畜養作業(場址:三星鄉尚武村中興路71之1號),其畜牧場登記證書飼養規模:肉鴨58,655隻,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畜牧業(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飼養鴨1萬隻以上者),因未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逕將鴨隻戲水產生之廢(污)水排放至場區外地面水體,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0年4月13日派員查獲屬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二計算結果(如附件1裁處罰鍰額度計算表),應裁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宜蘭縣三星鄉尚武村中興路七一之一號
違規地址
宜蘭縣三星鄉尚武村中興路71之1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