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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60004
- 處分日期
- 2021/06/10
- 違規日期
- 2021/04/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4月4日派員至大安區東西八路稽查,貴公司從事金屬加工作業,因將作業用之切削液棄置於地板,導致從側溝流出污染水溝(屬大甲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現場已命立即阻絕溢流切削液污染,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違規改善部份:另於110年4月8日派員複查已由貴公司清理,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西安里東西八路二段一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東西八路二段1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