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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90009
- 處分日期
- 2021/09/28
- 違規日期
- 2021/06/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84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本局於110年6月16日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派員稽查,於貴公司廠側大排水溝箱涵發現有塑膠管線排放廢水情事,進廠查核發現排放廢水係由處理單元抽水站(四)T01-37利用塑膠管線未經過砂濾器及精密過濾裝置連接放流收集槽排放於大排水溝箱涵,繞流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327mg/L(標準值20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47.4mg/L(標準值30mg/L);懸浮固體46.5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48000元整,限改條件:1.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2.依公文函說明段三辦理。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稱情節重大案件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復興路二六巷四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建國里復興路二六巷四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