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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9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9/07
- 違規日期
- 2023/07/3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貴事業112年9月4日陳述意見,貴事業申報112年1月非有害廢酸(D-1503)產出量超出每月最大產出量(0.09636公噸)百分之十,係因於申報時誤植,惟誤植仍屬申報錯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1.貴事業(管制編號:H4702005)係屬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暨組改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0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修正公告事項二辦理,合先敘明。2.經本局於112年7月31日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網路申報資料進行勾稽(勾稽區間:111年8月~112年3月),發現貴事業於112年1月申報非有害廢酸(D-1503)產出量已逾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每月最大產出量(0.09636公噸)百分之十。3.依貴事業112年9月4日陳述意見,貴事業申報112年1月非有害廢酸(D-1503)產出量超出每月最大產出量(0.09636公噸)百分之十,係因於申報時誤植,惟誤植仍屬申報錯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案違規事實明確,雖非故意亦難解免過失責任,仍依法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南港里環區西路二六六巷一一、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南港里環區西路二六六巷一一、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