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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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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50019
- 處分日期
- 2020/05/18
- 違規日期
- 2020/04/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4月20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加油槍氣油比檢測作業,並委由勇鑫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採樣及分析作業。查貴公司油氣回收設備為集中式無後處理,氣油比合格範圍為0.88~1.20。當日檢測19支,合格13支,不合格6支,合格率68.4%,未達總檢測數7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1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東萬壽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東萬壽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