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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70019
- 處分日期
- 2018/07/19
- 違規日期
- 2018/07/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清除、處理機構除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免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者外,應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6桃廢處字第0075-2號),查核准許可內容,收受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代碼:D-1099)與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代碼:D-1199),以固定比例添加膠結劑、水泥粉與清水攪拌,經擠壓成型機成型。惟經本局於107年7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查核發現,貴公司將收受廢棄物攪拌經擠壓成型機製程擠壓後,未能造粒成型,不符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核已違反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處貴公司新臺幣6,000元罰鍰。並限期於107年8月21日前改善完成,逾期未改善,按次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07-090009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六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