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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中村畜牧場

文號
30-109-02002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2/21
違規日期
2019/08/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本縣環境護局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於現場稽查,並於放流口採集水樣,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濃度為114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於109年4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8年8月15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角樹村員鹿路一段七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成功段1839.1844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