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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2-114-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5/01/09
- 違規日期
- 2024/06/09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4月27日23時40分派員至本市中西區海安二段37號,執行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營業場所產生的噪音,現場測量結果60.3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該區夜間時段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規定,後續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於113年5月27日完成改善;本局後於113年6月9日再次派員至陳情人指定地點(同第一次測量地點)複查其噪音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測得均能音量54.2分貝,背景值47分貝,修正後得均能音量53分貝,仍未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時段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逕行告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第2點附表項次2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中西區淺草里海安路二段二一巷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二段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