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060003
- 處分日期
- 2017/06/02
- 違規日期
- 2017/04/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一廠於本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35號從事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93-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現場發現T02-3貯存池(S02)有廢水溢流至廠區內,而造成廠區漫地流,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當日貴公司所屬一廠已立即停止溢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之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1.貴公司所屬一廠於本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35號從事土石加工業,領有本局核發之貯留許可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93-02號),經本局於106年4月26日派員前往稽查結果,發現現場T02-3貯存池(S02)有廢水溢流至廠區內,而造成廠區漫地流,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稽查當日貴公司所屬一廠已立即停止溢流廢(污)水至作業環境之行為,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和睦路二段九五巷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海風里海頂路3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