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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70007
- 處分日期
- 2022/07/08
- 違規日期
- 2021/09/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商號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經本局於110年9月27日派員至本市安南區學東段879、879-1地號土地稽查,發現臺端從事裝潢工程後,將拆除後的廢木板、廢矽酸鈣板、廢塑膠、營建廢棄物等事業廢棄物載運至前揭土地堆置,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並涉及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行政刑罰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30日偵查終結,處以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略以:「四、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三項次二規定,應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經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扣抵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3萬元後,處新臺幣21萬元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命停止營業(廢棄物清除業務)。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砂崙里青砂街一段七七三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學東段879、879-1地號(839、839-3地號部分)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