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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110006
- 處分日期
- 2020/11/06
- 違規日期
- 2020/08/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829,6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經本局於109年8月26日派員稽查,稽查當時天氣大雨,於其廠區周界外雨水排放孔發現數股綠色水源排出,並於排放孔採取水樣一組送驗,現場檢測pH為10.1,該水源系來自貴公司藍藻培養池之清洗閥門排出,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217 mg/L(標準值100 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52.3 mg/L(標準值30 mg/L),懸浮固體檢驗值90.2 mg/L(標準值30 mg/L),未符合食品製造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29600元整,限改條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完成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連線傳輸設施(以下簡稱自動監測(視)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以下簡稱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除電子式電度表外,均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傳輸功能。限改日期:110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及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山路四九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山路四九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