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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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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8/01
- 違規日期
- 2022/05/2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廠內使用自來水於製程中,惟未登載在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中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臺端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或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二○巷三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長沙村中正東街二○巷三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