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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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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00003
- 處分日期
- 2024/10/08
- 違規日期
- 2024/09/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於113年9月2日10時50分至貴公司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廠後方有排放清潔劑廢(污)水,貴公司係從事金屬鐵件清洗,現場清潔劑廢(污)水未經處理排放,造成污染影響愛河水體品質,現場貴公司已立即停止排放。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愛河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五之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八卦里高楠五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五街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