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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5-060014
- 處分日期
- 2016/06/16
- 違規日期
- 2016/04/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5年7月2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例如防制設備之操作參數修正等)送本局,屆期未提具檢測合格報告及具體改善措施者,視為未完成改善,自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5年07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之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十八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里工業區十八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