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2-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3/10/02
- 違規日期
- 2023/06/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R87A0769)領有本局核發之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6月1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現場除土石方外,尚有廢木材、廢塑膠(塑膠板、塑膠管、編織袋、電路板等)、廢鐵(廢捲尺、廢電線),石膏板等營建混合物,與其許可證登載原料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不符,且場內於海埤段86、78等2筆地號上有堆置超過15公尺高大量土石方,與其許可證登載地址不符,以上顯未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上開缺失有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單(督察編號:981120600019)及相關佐證資料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12月29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海埔里埤子尾五二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區海埤段77、87等2筆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